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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速看:思享汇(第8期):“四大支柱”之:税收政策
来源:    时间:2022-12-30 10:59:36


【资料图】

税收作为调节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每个国家的政策不尽相同。在中国,相对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的差额纳税及其他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了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在统一税制国家,由于增值税进项额可以抵扣,所以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最终税赋是一致的,只是纳税的时间不同而已。经营租赁是分期抵扣;而融资租赁有的国家是期初一次性抵扣,也有的国家是分期抵扣。在中国征收营业税的年代,由于经营租赁是一般性服务,即所谓的服务贸易(而不是货物贸易),是按租金(而非利息或利差)缴纳营业税,所以,才有长久以来的“租赁公司税赋高”的说法。而融资租赁按利差缴纳营业税,这种差额纳税鼓励和支持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营业税:2010年9月17日,国税总局出台了[2010]年13号文《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据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一政策鼓励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大力发展。

“营改增”: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3]37号文件,现已全文废止。 其中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当期收到的租金须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全额征税,并要求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而按照[2010]13号文的规定,承租人在“出售”资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无法给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导致售后回租业务税负大幅攀升,使得国内融资租赁行业遭受到巨大冲击。2013年8月份以后,由于受到37号文的打击,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售后回租业务几近停摆。2013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及其补充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文),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至此由37号文引起的融资租赁公司难题得到解决。

“全面营改增”: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根据不同租赁业务种类,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区分,并规定售后回租业务认定为“贷款服务”,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目前降为9%);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目前降为13%)。

“营改增”的作用是减少对流通环节的征税,促进设备资产的流转;避免重复征税;租金、利息均可抵扣,可以降低融资成本;直租、回租分类征税,从税率和承租方能否抵扣政策上鼓励了直租业务;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这些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业未来的发展都非常有利。

融资租赁涉及的其他主要税种还有——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印花税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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